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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 2008, Vol. 19 ›› Issue (05): 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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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安全营运 第3章 消防器材

叶邦全;   

  1. 船舶
  • 出版日期:2008-10-15 发布日期:2008-10-15

  • Online:2008-10-15 Published:2008-10-15

摘要: 5.3.5船舶消防器材的配置与存放各种船舶按其用途在各部位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用品、消防员装备和紧急逃生呼吸装置。5.3.5.1手提式灭火器的配置与存放海船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应配备适用型式和足够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详见表5.3.5.1。对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货物处所应配备总容量至少为12kg的干粉或与其等效的手提式灭火器。这些灭火器应是表5.3.5.1所要求的手提式灭火器以外的附加要求。注:"危险货物"详见ZC1999年《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7章第2条的规定。

关键词: 处所, 消防员, 车辆甲板, 灭火器, 高速船, 快速船, 船舶, 国际航行, 海船, 总吨, 呼吸装置, 船舶类型, 装备配备, 客船, 客运船, 运输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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